直播带货,是近年来新型的经营业态。对此,法律法规层面尚无详细定义与规定。最“正宗”的规定应该是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》,这一规定将互联网直播定义为,基于互联网,以视频、音频、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。但关于直播中的带货行为,少有专门规定。
事实上,直播带货就像古代街头打把势卖艺、胸口碎大石一样,和电视购物原价9980,打完折98元一样,不过是个噱头,最后的目的是销售大力丸或老年保健品。只不过地点从传统的天桥街角、电视荧屏,换成了手机屏幕。
因对新生事物监管缺位,其中广告违法、价格违法、质量违法甚至诈骗犯罪时有发生,这一行业存在的不少隐患亟待整治。
直播带货的规模逐渐扩大,经营者也在寻求正规化经营的方向,首先就要办个营业执照。那么,直播带货,应当办理什么样的营业执照呢?
对这一行业初步了解之后,我们认为,直播带货分为多种情况看待。
一、无需营业执照的个人劳务模式
主播不以机构名义(包括个体户、企业等各类形式),而以个人名义为其他商家直播带货,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,就相当于企业在街边找个临时工卸一车货物一样,属于个人劳务,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。如涉及税费业务,以个人名义到税务机关申报,代开发票即可。
当然,如果因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,可以依法申请。
二、广告宣传模式
主播根据金主爸爸的要求将内容发布在平台,为商品或企业做宣传。
做了广告之后,粉丝到其他渠道自行购买。
这种模式下,主播经营的是“广告服务”,细化来说,有可能是广告制作、发布等一条龙服务,也可能是仅发布金主爸爸制作好的内容。发一次,收一次固定的费用,收费金额与销售情况无关。
对此,我们可以用一个万能经营范围“互联网广告服务”概括之。
三、计佣返酬模式
这种模式下,主播按照商品的特性自主表演直播,主播在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佣金,最后以销售情况按比例分成。这类直播带货,实际是直播“代”货。意思是主播作为面对消费者的环节,不具备商品所有权,直播带货实际上是代理销售活动。
因此,“贸易代理”比较合适这一经营模式。
四、自营商品模式
有的主播,比如实体店店主主播或者被商家忽悠囤货的主播,在直播带货时拥有货物所有权,比如视频中秀了自有八百平大仓库或一千亩自家核桃树的那种。
这属于自营商品,其直播带货的行为并不收费,而是自己销售活动的一部分,不成其为广告,否则商场饭店放个音箱、贴个海报、站个迎宾都成了广告服务了。
这个模式适用于零售业各个经营范围。直播带的是什么,就是销售什么。核定“xx零售”即可。
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,“xx零售”已经包括了线上与线下渠道,不需要单独办理互联网零售的营业执照。
本文仅为相关经营者申请登记提供参考,实际经营中可能存在不同情况,经营者以及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申请与审批。
关于直播带货,我国出台过不少规范,比如不得刷单炒信,不得虚假宣传等,但这些要求属于对直播主体的规范,不需要在营业执照中写上“广告服务(不得刷单)”等字样。这个举例看起来很滑稽,但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这类把监管内容登记为经营范围的情况。